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36号
申请人: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0288971T。
法定代表人:曹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君部,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68020元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6802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