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36号之三
申请人: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028897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68020元的财产。现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在金额1756802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21×××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