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36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被申请人: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028897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浙江振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2022)苏058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68020元的财产,并先后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1月20日冻结了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如下银行账户:1、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8xxx7账户;2、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98账户;3、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83账户;4、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09账户;5、兴业银行鞍山分行营业部42xxx39账户。后应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根据其上述账户2022年6月10日的余额,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2022)苏0585民初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8xxx7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9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09账户、兴业银行鞍山分行营业部42xxx39账户的冻结,并于2022年6月17日解除了对前述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98账户的冻结。 现经查实,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账户余额存在变动,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09账户已足额冻结原告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所申请保全的金额,故对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前述其余超额冻结的账户应予解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8xxx7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9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83账户、兴业银行鞍山分行营业部42xxx39账户的冻结。 二、在17568020元范围内继续冻结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鞍山立山支行21×××09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