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2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4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97318.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9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施 辰

 

二Ο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