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7民初10396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30号海南日报社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4165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