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7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由显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卞寿宽,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对申请执行人烟台顺航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卞寿宽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4年11月10日执行被执行人金额11万元,2017年11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还余款519331.88元。经本院多方查找,并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