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与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627民初5379号
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与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涛、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朱凯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与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原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太康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进行外业调查,该合同自签订之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支付剩余调查费310000元。关于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辩称的原告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的地籍调查成果及没有向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交付纸质版的调查成果的意见,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当庭提交调查资料移交表能够证实上述调查成果纸质版已移交完毕,故都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4日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与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原太康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太康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进行外业调查,调查费用共计1310000元,2014年3月27日调查成果通过了省级验收,被告于2009年9月25日、2010年1月19日、2010年9月19日分三次共支付费用1000000元,剩余310000元未付。
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款3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席长风
书记员  程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