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郑州创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705号
上诉人郑州创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2655号民事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东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创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创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东黎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