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142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勇军。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谭昌英,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关于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昌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1321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谭昌英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采取冻结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1321民初170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才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