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3484号之二
原告: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街道营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34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92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执行案号为(2021)黔0123执保909号。
202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1)黔0123民初34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明确就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解决。现该裁定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裁定明确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21)黔0123执保909号案件中对被告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40922.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冬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姿
书 记 员 黎 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