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15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3层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81民特3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贵州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作出(2021)黔0181执15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权证号:川(2020)都江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716号]、202号[权证号:川(2020)都江堰市不动产权第0023715号]房屋两套作轮候查封,作出(2021)黔0181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铸诚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汽车一辆及川A40578***牌汽车一辆,但无车辆下落,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户籍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81执1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