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与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4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64164。
法定代表人:*军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土家族。
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大十字AB幢B单元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841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其工程款30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24479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2日本院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产权登记。另经过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与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4项约定,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该项目(XXXX)建成后总建筑面积25%的所有权,即地下车库、第一层商业用房分配给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后,不足部分以第二层商业用房及住房补足。因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进行财产分割,故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需等待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分割后再行处置。2020年6月8日本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参与分配函,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王东(系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承办人)电话回复我院,以之前邮寄的分配方案为准,若对此分配方案有异议,请直接提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本院亦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同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至此,本案尚未受偿本金为300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春丽
审判员刘曦
审判员谭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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