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057号
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64164。
法定代表人:邓书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龙庭汇景3号楼第3、10、11、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20377704K。
法定代表人:王汉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3月10日,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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