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20864号
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64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75号4幢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12DT9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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