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胡永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4207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石桥村6组1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24MA6CABNH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訸评(特别授权),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641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胡永坤,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渝(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江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胡永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仿古木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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