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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与重庆金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2民初5076号
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红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64164。
法定代表人:*军心,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7-02∕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UW0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与被告重庆金阳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南江地质工程勘察设计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国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