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656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郝岭庄二横街19号。
经营者:高冠伟。
被告:中机空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机空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提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5元,由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冠伟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