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6032号之一
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11区1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WFCE3N。
法定代表人:唐中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明,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机空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3AM192。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空港(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仍由原告安徽信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