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盛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3166号
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会稽村毓秀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金兴外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新豆姜村。
法定代表人金宝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立中,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金兴外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6年1月26日,被告绍兴市金兴外贸印染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于当日以汇款的形式交付给被告,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绍兴市金兴外贸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绿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该款于2009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赵 钦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 文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