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蒲城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526民初3920号
 
 
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XX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明珠,陕西XX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朱XX晓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嘉豪,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9元,减半收取5194.5元,保全费3920元,共计9114.5元,由原告XX城XX君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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