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19号 申请人: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延安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