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1125号
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高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阿山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莱茵庄园25号楼1单元403室,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恒瑞国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建红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谢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