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公司与某某、克拉玛依市博源公司、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克民二初字第732-1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阿山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43岁,系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被告:克拉玛依市博源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林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曹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博源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杨艳芳名下的工行存款、新JXXXXX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和吴万堂名下的新JXXXXX号雪佛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克拉玛依市博源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克拉玛依市硕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杨艳芳名下的工行存款、新JXXXXX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和吴万堂名下的新JXXXXX号雪佛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手续予以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成   伟
审 判 员 麦麦提伊敏
代理审判员 李 武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