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山西运城有限公司

国药山西运城有限公司与五四一总医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执保21号

申请人:国药山西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复旦大街**。

被申请人:五四一总医院,住所地:闻喜县东镇。

本院在执行本院(2020)晋08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冻结案外人五四一总医院(中信运城医院)中国银行账户14×××02,现应予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四一总医院(中信运城医院)在中国银行账户14×××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卫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