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执保21号
申请人:国药山西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复旦大街**。
被申请人:五四一总医院,住所地:闻喜县东镇。
本院在执行本院(2020)晋08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冻结案外人五四一总医院(中信运城医院)中国银行账户14×××02,现应予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四一总医院(中信运城医院)在中国银行账户14×××0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卫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