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02民初2235号
原告:***
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由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73379.3元;2、判由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5日,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以下简称“第十一采油厂”)工作人员介绍,原告与被告庆阳市长盛中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口头协商一致,约定原告挂靠被告公司资质承包“第十一采油厂”位于环县演武乡境内的演100-01基地水毁治理工程、镇429道路水毁恢复工程,工程价款分别为238000元、419689.12元。2016年,原告挂靠被告公司资质从“第十一采油厂”承包了方山作业区除硫剂加药装置配套工程、方山采油作业区生活水源井新建工程,***427-31/164-11道路维修工程,镇5增道路塌方治理工程,上述六项工程总价款共计1222689.12元,后经计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473379.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在甘肃省镇原县和环县境内,按照专属管辖原则,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