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6号之一
原告:无锡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15338。
法定代表人:王曙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赵安,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和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荣盛时代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9701758T。
法定代表人:臧少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峰公司)与被告山东万和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树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万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树峰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峰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65元,由树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