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民特12号
申请人: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6日生,住辽宁省康平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伟,男,1994年10月1日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申请人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跃机械制造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跃机械制造公司称,1.依法撤销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劳人仲字[2019]第18号仲裁裁决;2.依法判决申请人不支付被申请人双倍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450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劳动关系。申请人和商国龙是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将工程承包给商国龙,将工程款120万元给了商国龙,应由商国龙给被申请人人工费;2.假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客观事实是申请人用工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自动辞职,申请人没有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损害,直接损失40余万元;3.被申请人在领取劳动报酬时,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是自动辞职并放弃一切权利。4.威跃机械制造公司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和威跃矿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仲裁时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事由。综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称,当初去报名工作的时候是同威跃机械制造公司联系的,派遣到山东工作也是威跃机械制造公司安排的,不清楚有威跃矿山公司存在,不认可申请人的申请事由。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劳人仲字[2019]第1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双倍工资9000元;二、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450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是经介绍入职到威跃机械制造公司并由威跃机械制造公司将其派遣到山东省滕州市工程工作,威跃机械制造公司在仲裁裁决程序及提交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申请威跃机械制造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属主体适格,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威跃机械制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辽宁威跃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 琦
审 判 员  臧红雨
审 判 员  高 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爽
书 记 员  孙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