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晟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晟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晶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晟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B-*,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618521262M。
法定代表人:华夏。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晶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富湾工业区D*幢*楼,组织机构代码66654091-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晟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晶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山市晶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晟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等47977.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06执4193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