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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636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国泰名筑和平苑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