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4497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国泰名筑和平苑3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2589元,合计人民币6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