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博思智能电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太仓市太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达博思智能电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5民初6496号
原告:太仓市太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1092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达博思智能电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临埠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5725***41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太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达博思智能电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太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财产保全费165元,合计242元,由原告太仓市太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