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盈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顺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182号
原告:湖南盈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52号大唐印象2-1-701房。
法定代表人:聂猛。
本院在原告湖南盈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湖南顺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