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4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正综执06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习水雁志平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正安县塔山体育场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不足,多处无安全警示标志;储油罐(柴油)防雷除静电整改不彻底,(只是在棚顶加装二根长约1米避雷针);安全员无任职文件,未持安全员资格证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李诗淼的询问笔录、(2020)正综执06停第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7月3日复查时的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和照片、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曹枭和李诗淼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又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20)正综执06字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建奎
审 判 员 简啟福
人民陪审员 骆国建
法官 助理 冯 娜
书 记 员 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