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324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习水雁志平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习水雁志平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习水雁志平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1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习水雁志平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210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8月16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