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175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贞,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石家新村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JQ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7元,保全费141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俊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蓉 ( 兼 )
书记员 何 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