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9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石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JQ8Y。
法定代表人陈华勇。
被申请人陈华勇,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306民初2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78699.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0×××47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699.00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20)粤0306执保7339号】;
二、解除对陈华勇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62×××73内存款人民币67373.19的冻结【原查封冻结案号:(2020)粤0306执保740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