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74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石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JQ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306民初2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8699.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69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