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74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石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9JQ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306民初21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8699.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高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69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赵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