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16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21楼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农业大学,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黑公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和。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农业大学所有的价值1,987,963.0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农业大学所有的价值1,987,963.0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