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3幢涪陵建筑大厦21楼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城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2165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1民初1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并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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