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6执保5号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营销主管。
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邮政银行麻阳支行账户为9430080100********的存款450000元。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20000372)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邮政银行麻阳支行账户为9430080100********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