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4488号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人民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37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20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