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某某占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20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黄凯英。
委托代理人丁亢,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
被告深圳市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391号联亨商务大厦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12F2R。
法定代表人李仁志。
上列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