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烁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4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烁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193号大唐时代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3371XH。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23-1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606J。
法定代表人:郭威,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威,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球太,男。
上诉人深圳市烁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广运公司在一审的答辩内容可知,赵龙军挂靠广运公司承接了涉案工程,后再转包给上诉人,故本案应追加赵龙军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和责任主体。一审未追加赵龙军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烁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张  秀  萍
审判员 聂    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开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