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23-1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606J。
法定代表人郭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74481.52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5153.66元,依法划缴受理费人民币5058.00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5517.00元后,余款人民币404578.66元划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克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