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14928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华湖新地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606J。
法定代表人:郭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深业上城(**)******5901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法定代表人:林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广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71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3月26日,原告驾驶粤B×××**号车辆行使至深圳南山区下月亮湾地段时,被被告广运公司司机郭庆贺驾驶的粤B×××**号货车上掉落的铁铲击中,致使原告车辆的左大灯受损。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出具的《现场查勘报告》载明,粤B×××**号货车负全责,建议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二、财产损失构成:原告委托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粤B×××**号车辆进行维修价格的评估,经评估受损维修费用为30710元。
三、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于2019年3月30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
四、保险合同情况:被告广运公司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维修车辆涉及的改装以及加装部分并不属于正常损失,此部分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改装和加装的部分并不属于车辆必须的部分,而是由于原告根据自身的喜好所进行的变动,并且此部分的价值没有固定的标准,也并非车辆行驶必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由侵权人承担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本案中,《现场查勘报告》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广运公司粤B×××**号货车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具体赔偿项目仅为维修费用,根据广东信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粤信价估[2019]051号《关于粤B×××**奥迪牌小型轿车受损维修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粤B×××**奥迪牌小型轿车受损维修总价为30710元,该价格评估意见虽系原告单方委托,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两被告亦未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解原告维修车辆涉及的改装以及加装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于2019年3月30日赔付原告2000元,扣除后仍应赔偿原告28710元(30710元-2000元)。
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及时赔付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以28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足额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广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8710元及利息(利息以28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31元(被告径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江文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