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3453号
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23-1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606J。
法定代表人郭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吴庆林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