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东济某某公路济鱼有限公司、嘉兴恒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东济***公路济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永基城商业A座写字楼第16层、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6999738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恒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世纪大道2480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443683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东济***公路济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恒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东济***公路济鱼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东济***公路济鱼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