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瑞腾紫晶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住所地:山东省临,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双月园北路与电厂路交汇处西400米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负责人:***,经理。
原告临沂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连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能游乐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