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632号
原告: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曙光村3组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5C9R5R。
经营者:*中树,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17094759。
法定代表人:赵臣。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08元,减半收取1346.54元,由原告璧山区中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潘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