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75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2组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充市顺庆区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村35号6幢2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9-1-101。
原告***诉被告北京潞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枫